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63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紹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
  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
   訴狀未載被告呂紹正之住居所,雖原告請求本院向臺中市
   警察局函調交通事故卷宗,惟經本院調取後並依該交通事
   故卷宗所載之被告住所地為司法文書送達時,郵政機關以
   查無此人而退件,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呂紹正之住居所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之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時應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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