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43號上訴人即原告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木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759,78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彭品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