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47號原告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榮吉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 律師
陳建三 律師被告 周得瓜 (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自然人死亡時,因其權利能力終了,當事人能力亦同時喪失,此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甚明。
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6年1月16日,追加起訴周得瓜為被告,經本院依原告陳報之地址為送達,經送達之郵務機關於96年1月24日、25日兩度投遞後,載明「此人已死亡」退回(本院卷二第104頁背面),而依原告所陳,周得瓜於其追加起訴前已死亡(本院9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而原告所陳報之周得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本院卷三第87、88頁),實係名為「 陳耀文 」之人,且亦已於79年
3月25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從而,是否確有原告主張之周得瓜其人,已有可疑;且縱有周得瓜其人,亦應已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死亡,並無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以周得瓜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顯有未合,且復無從補正,依首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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