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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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2號
原 告 盛保羅魔幻劇團
被 告 陳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
所地之法院管轄。另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高雄展演期間,因其個人操作疏失
致損壞原告所有大型道具(下稱系爭道具),嗣被告於107
年9月16日離職,迄今仍未修復上開道具,致原告受有損失
,爰請求被告修復系爭道具,併請求被告賠償每月營業損失
新臺幣(下同)10萬元。是本件侵權行為地為高雄,而被告
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里○○鄰○○街○○巷○號,有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被告住
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又本院審酌被告就審之方便
性,應由新北地院管轄為妥適。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新北地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