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潘進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
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
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
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28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提起
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579元,應徵
收再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