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6號
原 告 林金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錫欽 、蔡文
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7年度司促
字第2589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