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9號原告 蔡宗恩 兼上法定代理人 潘琇琬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被告國立台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法定代理人 管志明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劉家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被告免為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新台幣804,842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804,84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