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2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范胡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美萩
祁玉銓
一、債務人張美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美萩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祁玉銓清償之。
二、債務人張美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肆萬叁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美萩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祁玉銓清償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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