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袋(驗餘淨重零點零參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袋(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陸參捌肆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0六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惟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0‧0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驗餘淨重0‧六三八四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右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檢具全案卷證(有法務調查局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一月十日綱得字第00一三九號鑑驗通知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0六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屬實,所為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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