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勇興交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武松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忠志 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4,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張捷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