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明源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土耳其製空氣長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民國107年4月20日16時,在臺中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徐明源涉販賣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0月19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4542號為不起訴處分,經再議後,業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7568號駁回而確定,本案扣案之土耳其製空氣長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鑑驗具有殺傷力,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應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0月19日以107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業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756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等件存卷可憑。又扣案之土耳其製空氣長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及動能測試法為鑑定後,經鑑定結果認有殺傷力乙節,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7月5日刑鑑字第1070040439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而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