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夢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6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2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夢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61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7月14日確定,108年7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詳106年保管字第414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被告所有並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有明定。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61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7月14日確定,108年7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12號偵查卷宗、106年度緩字第2692號及106年度緩護命字第691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等資料在卷可按。
(二)扣案之吸食器1組(見毒偵字第612號卷第47頁之106年度保管字第41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並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明確,是該等物品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綜上,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