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3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45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明正
被   告  陳進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0日所宣示之
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進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宣示判決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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