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2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永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馬啓興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
七條之十六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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