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5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何承駿何寬
陳家芸
一、債務人何承駿即 何寬淯 、陳家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承駿即何寬淯於民國105年間至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家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3萬5,02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何寬淯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1萬6,01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家芸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65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6010元何承駿即何寬淯、陳家芸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年息1.275%001新臺幣116010元何承駿即何寬淯、陳家芸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4%001新臺幣116010元何承駿即何寬淯、陳家芸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自民國112年02月17日止年息1.525%001新臺幣116010元何承駿即何寬淯、陳家芸自民國112年0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52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6010元何承駿即何寬淯、陳家芸自民國111年10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