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31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許曉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284元,及自民國(下同)95
年6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