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109號
原   告  李俊龍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
被   告  陳金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26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
要領。
二、本院准許原告部分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單位:新臺幣)如下

(一)工資4,697元。
(二)零件1萬3,329元(原告請求3萬9,987元經扣除適當折舊)

以上合計金額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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