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251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THATPHAIBUNSIRAYUT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THATPHAIBUNSIRAYUT(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