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80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享華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71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或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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