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68號
原   告  石海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佳瑩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
件建物之價額(即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號21樓
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及提出
本件租賃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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