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644號
原   告  林洛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雪屏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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