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96號
原 告 陳大華
被 告 沈松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鄭國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96號
原 告 陳大華
被 告 沈松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