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李政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
6月12日新北警淡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李政忠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水果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 陳鴻銘 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5月30日21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段○○○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
力之水果刀1把,為警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
載明沒入水果刀1把)。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
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被移送人承認扣案
之刀械係其所有,且為違反本案非行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
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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