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27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宜君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