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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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王黃秀琴
相 對 人 鄭惠珍
相 對 人 鄭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鄭惠珍、鄭惠玲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
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信函通知
相對人領取補償費用一事,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通知信函、退件信封、
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派員多次查訪,
相對人設籍地址均無人回應,有該分局民國106年7月26日
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0672560200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
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收受後5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
紙,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