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醫簡字第5號
原 告 秦吉連
秦丕芬
秦世誠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佩秦
原告羅佩秦與被告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羅佩秦原起訴請求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等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11萬元,嗣追加秦吉連、秦丕芬、秦世誠為原告,及 周俊仁 等
人為被告,並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51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510元,扣除羅佩秦已繳納之1,110元,尚應補繳4,4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