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原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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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原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皓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皓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記載:「張皓閔前於民國107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108年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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