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6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程元 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06元,應徵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