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5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重小字第56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施榮信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重小字第56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下午1
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
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柒仟伍佰零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媛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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