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司調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司調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香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凱傑 等人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
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此為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張凱傑等人間就被繼承人
張樹同 所遺彰化縣○○市○○○段○○○○號建物,於民國(
下同)95年7月24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95
年10月26日之分割遺產之物權行為無效云云。惟查,聲請人
所稱被繼承人張樹同於106年6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
人張凱傑等人業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95年度繼字第
1065號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案件索引卡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是相對人張凱傑既已聲明拋棄繼承,揆之揭前揭規定,相對
人張凱傑應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喪失其繼承人之地位,故其
無權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從而,依本件法律關係性
質,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