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10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小字第1032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李登翔
被   告  李依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喬登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喬登公司)訂購美語教材,並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
約定總價款為新台幣(下同)63,288元,自民國100年2月20
日起,按月分36期清償,每期應繳1,758元。詎被告繳納2期
共3,516元後即未再清償分文,屢經催討,未獲置理,依約
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付遲延利息,總計被告尚欠本金59,772元未付,喬登
公司業將對被告之上開應收帳款本息債權讓與原告,為此,
爰依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59,77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分期付款申請表及
約定條款均影本為證,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僅提出未附理由之異議狀一紙,因認原
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59,77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0年7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
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未依期提出,無庸命補正,法院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計算書: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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