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457號
原   告  陳怡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秋香 即晨發企業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
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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