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457號
原 告 陳怡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秋香 即晨發企業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
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