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96號
原  告  陳朝雄
被  告  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兩造爭議土地面
積?並依爭議面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及補繳裁判費,此裁
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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