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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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楊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陳金間 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020元。
二、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地號全部」登記謄
本。
三、前開土地租賃契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