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8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慶林
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2,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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