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調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調字第70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並於末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蘇石盤 (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被告 蘇陳鬆 已死亡,應提出被繼承人蘇陳鬆(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此部分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詳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分別為何(依配偶、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原告之起訴狀附表僅載「繼承比例」,未說明比例如何算得【至被告蘇陳鬆之繼承人部分,其等縱因本件而自被告蘇陳鬆處繼承得蘇石盤之遺產,該部分仍與其餘蘇陳鬆之遺產一同由該等繼承人間公同共有】。

四、原告查得上述事項後,如認另有應列為被告之人或應列入分割之遺產,應具狀追加為被告或追加為訴訟標的;或如認所列被告非本件之當事人者,應具狀撤回該被告之起訴,並提出載明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適當明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更正後起訴狀。

五、應依上述命補正事項,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且應檢附證物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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