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司小調字第247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賐誴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戴賐誴給付電話費,惟相對人現籍設臺南市○○區○○街000號即臺南○○○○○○○○永康辦公處,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查,是以,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