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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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錦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美蓮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