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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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5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孫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
○巷○號2樓,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
,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