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小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港小字第129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沈中玄
被告 蔡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471元,及自民國96年6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