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6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647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沈宇峰

被告 蘇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肆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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