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54號
原告 呂佳益
被告 張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