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22號
原告甲○○
己○○
丙○○
丁○○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中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均得予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如為未成年人,需一併記載法定代理人)。
二、原告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