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22號

原告甲○○

己○○

丙○○

丁○○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中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均得予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如為未成年人,需一併記載法定代理人)。

二、原告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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