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5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原告A01訴訟代理人 許珮寧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關於「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楊憶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