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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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55號原告 王致仁 住00000LakeCanyonDrive,WalnutCA0
0000,USA.送達代收人 徐佳資 被告 紀秉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劉依伶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