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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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信順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廖信順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鈞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23號判決原告勝訴並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鈞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23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國外公示送達而尚未確定,此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聲請人俟本案訴訟確定後,仍得依相關規定再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不受本件駁回聲請裁定之拘束,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