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侵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訴字第3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逸麒選任辯護人張本皓律師
羅敏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張逸麒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4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張逸麒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8年9月6日將其收押,並經本院先後於108年11月26日、109年1月20日仍有前揭羈押事由及具備羈押之必要性為由,分別裁定自108年12月6日、109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先予敘明。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合議授由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其所涉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且被害人為少年,所為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發展,犯罪情節非輕,及審酌案內關於其應否再延長羈押之所有一切事證後,考量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代之,從而,裁定自109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被告2個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