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侵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訴字第3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逸麒選任辯護人張本皓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12月6日起延長貳月。並自民國108年11月26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接受物件。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8年9月6日將其收押。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合議授由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裁定自108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被告2個月。惟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接受物件之必要,故,自民國108年11月26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接受物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