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一、台 陳雄萍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提出異議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519號異議人陳雄萍上列異議人因與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本院審判長裁定(108V041575),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4項前段固規定:「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然異議人聲明不服之本院108V041575裁定,係審判長而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自無該規定之適用。是異議人對之提出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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