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應光
柯應成 柯光明 柯金玉 柯金翠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柯光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登錄系統明細附卷可考,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長貴